股東會權利、決議與表決-海南法律咨詢-錢生錢財務咨詢
2024-01-08
股東會權利、決議與表決
股東會召開情形
- 新《公司法》2024 第62條: 有限公司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 新《公司法》2024 第113條:股份公司–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
- 延期應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 最晚召開時間為6月30日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股票上市規則》滬深交易所
- 新《公司法》2024 第62條:有限公司
–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
- 新《公司法》2024 第113條:股份公司
–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少于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表決權總數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 召集股東承諾自提議召開股東大會之日至股東大會召開日期間不減持股份并披露
——《股票上市規則》滬深交易所 2022.0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會決議的種類和內容
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也需遵從以下限制
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在公司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證監會答記者問 2023.07.28.)
股東會“表決”的約定——有限公司
- 新《公司法》2024:
–第65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66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修改公司章程——新《公司法》2024
- 第9條: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決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范圍
- 第35條:公司變更登記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關于分配利潤——新《公司法》2024
- 第210條:
- 有限公司:按實繳比例行使,全體股東有約定的除外•股份公司:按實繳比例行使,公司章程有約定的除外
關于未足額繳納出資——新《公司法》2024
- 第50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 第51條:
–……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52條:
–……催繳寬限期不得少于60日
–寬限期滿仍未繳納的,向該股東發失權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該喪失的股權,公司應在6個月內轉讓或做減資并注銷, 6個月內未轉讓或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關于虛假出資——新《公司法》2024
- 第252條: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非貨幣財產的–責令改正,可處5萬元--20萬元罰款(罰公司)
–情節嚴重的,處虛假出資/未出資金額5%--15%罰款(罰公司)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10萬元罰款
關于抽逃出資——新《公司法》2024
- 第53條:
–有限公司:抽逃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監、高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第98條:
–股份公司:發起人應按照其認購股份足額繳納股款……未足額繳納的、抽逃出資的,適用有限公司相關條款•第253條:抽逃出資
–責令改正,處抽逃出資金額5%--15%罰款(罰公司)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30萬元罰款
- 雖然《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刪除了“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的規定,但只要股東未能證明–其轉款的行為系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
–(或)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或)該轉款行為經過法定程序等事實
就可以認定構成抽逃出資
關于認繳制 ——新《公司法》2024
- 第47條:
–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
- 第96條、101條:
–股份公司必須在設立時繳足
- 第266條: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關于提前繳納出資——新《公司法》2024
- 第54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已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關于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2024
- 第10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30日內確定新的
- 第11條: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執行公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可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關于有限公司回購股票的規定——新《公司法》2024
注:–公司應否分配利潤是公司的商業行為,屬于公司自治范圍
–在股東會就利潤分配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之前,股東并不享有利潤分配請求權,繼而不具有相應的訴權
關于關聯關系——新《公司法》2024
- 第22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265條:
–關聯關系: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與其直接、間接控制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受此規定
關于同股不同權——新《公司法》2024
- 第145條:發行類別股的公司,《公司章程》中應寫明–分配利潤或財產的順序
–類別股的表決權數
–類別股的轉讓限制
–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措施
關于賠償責任——新《公司法》2024
- 第21條: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22條:
–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191條:
–董事、高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 第192條:
–控股股東、實控人指使董事、高管從事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并造成損害的,與該董事、高管承擔連帶責任
- 第193條:
–公司可為董事投保責任險
關于股權轉讓——新《公司法》2024
- 第84條:有限公司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 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2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 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
- 第86條:有限公司
–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行使股東權利
- 第88條:有限公司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
–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
- 第89條:有限公司
–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第159條:股份公司
–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關于股東知情權——新《公司法》2024
- 第57條:有限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公司拒絕查閱的,應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股東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但其要遵從保密義務
- 第110條:股份公司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也可以查賬,其他規則同上
關于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撤銷——新《公司法》2024
- 第26條:
–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除外
–未被通知參會的股東自知道/應當知道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 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法的三種情形:
–會議通知未送達到股東/董事
–公司決議內容超出會議通知內容
–超過原定的休會時間之后再次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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